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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
2020-06-18   作者:华为民 陆小涛   来源:《中国检察官》杂志
摘 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转变司法观念,更新监督理念,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有效扭转了对审判 违法行为监督相对薄弱的局面,但也存在案件来源匮乏、监督广度和深度不足等问题。运用实证分析方法,通 过对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民事审判违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基层院的需求进行调研,对泰州市两级检察机关 2017年以来发出的审判违法检察建议进行分析,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检察机关应着眼精准监督,加强调查核实, 切实提升案件质量,同时注重对“人”监督,提升监督刚性,从而达到“双赢共赢多赢”的监督效果。
关键词: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中规定,各级人民 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 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 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 督规则》)中又将审判违法检察建议的内容和操作方式 进一步细化。

一、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

(一) 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状

从2017年至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民事审判深层 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情况来看:2017年审判人员违 法行为监督案件受理26件,结案24件,发出检察建 议20件。收到法院回复15件,采纳14件,不采纳1件, 逾期未回复1件,采纳率87.5% ; 2018年审判人员违 法行为监督受理47件,结案48件,发出检察建议41 件。收到法院回复28件,采纳28件,逾期未回复2件, 采纳率93.3% ; 2019年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受理64 件,结案60件,发出检察建议53件。收到法院回复 63件,采纳60件,不采纳3件,采纳率95%。

(二) 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特点

从2017年至2019年江苏省泰州市民事审判深层 次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的数据分析来看,呈现出以下 特点:一是案件来源主要是依职权受理。3年内合计受 理137件,依申请28件,占比20%,依职权109件, 占比80%。二是案件数量主要集中在基层院。基层院 3年内合计受理136件,占比99%。三是案件分布阶段 集中在一审程序。案件分布阶段为一审程序的为136件, 占比99%。四是监督的违法情形往往停留在轻微的瑕 疵行为。案件监督具体违法情形多为违法送达(3年内 合计40件,总数114件,占比35%)、其他违反法律 规定情形(3年内合计52件,占比45%)。五是对人的 监督尚未真正完全铺开。3年内合计发出对人监督、要 求追究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责任的检察建议5件。六是 2018年和2019年案件量大幅提升。这是因为自2018 年8月以来,江苏省开展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两个专项活动,积极推进,取得一定 活动成效。
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中违法情形分布

(三)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现实 困境

一是案件来源依赖于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发现。 2017年依职权占比61.5%,2018年依职权受理占比 83%,2019年依职权占比84.3%。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 督职能在社会公众知晓度还不高。

二是监督往往停留于表层性问题、监督质效不高。 从监督的具体情形看,违法情形多集中于表层性问题, 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违法送达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情形占比80%以上。针对审判程序中存在的深层次违 法问题监督力度不够。

三是对人监督的局面未完全打开。虽然《监督规则》 第99条第11项、第12项规定了对审判人员个人违法 违纪行为的监督情形,但涉及两项监督情形的案件3 年内合计才有5件。

四是案件审查存在困难。由于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较 为隐蔽,对法院的调查核实仅仅停留在调阅卷宗审查, 从书面卷宗审查很难查实违法行为的存在。而对于深层 次违法问题尤其是审判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无法通过自身 调查核实获取证据,往往依托于相关刑事案件的查处。

五是部分检察建议回复情况不理想。存在规定期 限内不予答复、答复敷衍等情况。部分回复函明确表 示不采纳监督意见。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情形且无法 在个案中整改的,法院虽然回复,但没有采纳纠违的 实质内容。

六是地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基层院3年内合 计受理136件,占比99%。基层院在审判人员违法行 为监督工作中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但市级院办案作 用发挥不足,且地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平衡,少数基层 院的工作比较薄弱。

二、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监督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是基层人员配置存在短板。审判人员违法行为 监督案件量集中在基层院,而目前基层民事检察力量 配备不足。基层机构多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控 申合一,需承担以上部门的各项工作,人员配置无法 满足以上各项职能的行使。

二是办案理念和模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由于传 统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停留在表层次问题的惯性、 对人监督存在客观上发现审查较难主观上不愿监督等 原因,原有审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办案模式中欠缺 主动发现、积极调查取证的环节,绝大部分案件仅停 留于对审判、执行活动程序违法的监督,对严重违法 情形尤其是背后隐藏的审判人员违法问题调查不够。

三是发现深层次违法问题能力不够。基层院检察 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整体监督水平与深层次违法监督的 要求还不匹配,人员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人员不 稳定,专业化程度不高,影响了工作连续性和业务水 平稳步提升。省院、市院的对下指导、统筹基层院深 层次监督工作开展还需进一步加强。同时民事检察干 警缺乏发现重点部位、重点环节违法问题的能力。对 于检察建议书一发了之,对法院的回复意见仅满足于 形式上审查是否采纳,很少对回复内容进行分析,对 未回复、未采纳检察建议的,没有及时开展跟进监督。

三、完善民事审判深层次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对策

(一)坚持重精准,切实提升案件质量

民事检察工作现阶段的大势是精准监督。一要着 力提升办案人员的精准监督意识,秉持工匠精神,以 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做到该监督的一个也不 放过,不该监督的一个也不凑数。确保提出的监督意 见准确扎实,办理的案件具有典型价值,力求推动某 一领域司法理念的改进,彰显民事诉讼监督更高层次 的价值。二要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注重借助外脑,通 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大数据分析检索等方式辅 助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意见。要把调查核实 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必要工作、必经程序,把违法事 实查清查透。可以借鉴刑事检察部门的侦查活动工作 经验,制定调查方案,规范调查活动,做好调查笔录。 充分运用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 案外人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调查核实已有证据, 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三要提升质效,探索实行案件繁 简分流的工作机制,对明显不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简 化办理程序。进一步探索召开跨地区、跨部门的检察 官联席会议,切实推进集体讨论对办理生效裁判结果 监督案件的辅助作用。健全检察建议说理制度,在文 书中把查明的违法事实说清说透,做到表述规范,避 免低级错误。四是探索制定统一的检察建议标准,建 立检察建议书逐级备案审查制度。在省级院、市级院 层面制定统一的类案检察建议标准,避免以往常见的 “一案一发”现象。加强对法院轻微瑕疵行为的情形归 纳,对一些可以口头纠正的情形,不再发出书面检察 建议。对一些无法在个案中实质纠正的情形,应当加 强同类情形调查收集,发出类案建议等。同时,强化 市级院责任,参照湖北省检察机关的成功经验,每月 由市院对基层院制发的检察建议进行实质性的备案核 查,对疑难复杂案件、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探 索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从而通过个案有效指导基层院 提升案件质量,杜绝拔高监督、错误监督、凑数监督 和拆分监督。

(二)以“人”为监督重点,牢牢抓住司法人员违 法行为监督

要强化对审判程序中深层次违法和严重违法行为 的监督,通过个案办理,警示教育一片。在监督审判 程序违法的同时,要深挖背后可能存在的审判人员违 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者检察机关承 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要转变 “等案上门”的传统办案模式,强化线索意识、侦查思 维,由事到人,深挖程序违法背后的司法人员违纪、 违法及犯罪。借助扫黑除恶的东风,加强内部协作配合, 加强对套路贷和虚假诉讼的监督,从涉及套路贷、高 利放贷、虚假诉讼罪等案件中深入挖掘案件线索,依 法办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中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 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督促法院规范审判程序、追究涉 案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修复司法公信力。二要实 现由事及人和由人及事的良性循环。加强与纪委监委 的沟通协调,从司法人员违纪和违法犯罪中延伸挖掘 对事、对人两方面监督线索。增强深层次违法行为的 鉴别力,深入研判司法工作标准,按照法定情形,全 面逐项予以排查,发现违法失职环节,抓准违法履职 和失职失责的靶心问题。坚持一案多查,同步开展虚 假诉讼事实与深层次违法行为的事实审查,对事监督 与对人监督并举并重。三要加重对人监督和类案监督, 及时调整现有的考核标准,实事求是降低对基层院办 案数量要求,更加注重案件质效和影响力,更加注重 好的案例、好的检察产品的社会贡献度。

(三) 改善检察建议回复采纳情况,提升监督刚性

一要进一步提倡类案检察建议监督方式,增强检察 建议书的精准、权威和刚性。二要落实好当前已有的跟 进监督、限期回复制度,督促法院在期限内回复检察建 议,要深入研究跟进监督的适用情形、办理方式、办理 程序等,使跟进监督制度更具可操作性。对逾期未回复 或回复不采纳但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及 时督促下级院跟踪监督。三要建立健全检察建议书定期 抄送同级人大、同级纪委监察委、党委组织部门制度, 对于法院在期限内未回复或应当采纳纠正违法而未采纳 纠正的,可以集中向同级人大报告。

(四) 建立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工作机制

一要实现线索统一管理,通过跨级、跨地区办案, 克服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同级监督的弊端,排除可能存 在的干扰。下级院发现重要违法线索及时报送上级院 汇总,由上级院统筹协调,通过交办、转办、联办、 异地管辖等方式,充分发挥上下一体化联动优势。在 案件查办过程中,上级院要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引 领、支持下级院做好监督工作,及时跟进解决监督中 出现的问题。二要以专项行动为抓手,坚持把对事监 督与对人监督结合起来,促进监督事项从审判程序错 误等轻微违法情形向审判人员违纪违法等更深层次延 伸,突出监督重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一些小专 项。三要以案例加强业务指导,引导下级院打造精品 案例,以现场会、督办督导等形式,指导下级院提升 深层次监督水平,办理一批有影响力、效果突出的典 型案件。

华为民  陆小涛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王济荣]